《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解读】
医疗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人身伤害之后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与康复训练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它不仅包括过去的医疗费用,例如已经支付的治疗费、医药费等,也包括将来的医疗费用,例如为了恢复器官功能而进行训练所支出的康复费、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
具体来说,医疗费的项目大致包括以下几种:(1)挂号费,包括医院门诊挂号费、专家门诊挂号费等。(2)医药费,即购买药品所支付的费用,例如购买消炎药品所支付的费用。(3)检查费,包括为治疗所需的各种医疗检查费用,如血液检查费用、透视费用、CT费用、B超费、彩超费等。(4)治疗费,即受害人接受治疗所支付的费用,例如换药、打针、理疗、手术、化疗、矫形、整容等费用。(5)住院费,即患者住院治疗所需支付的费用。(6)其他医疗费用,如进行器官移植的费用、聘请专家会诊的费用等。
住院费,是指按住院标准收住入院而由医院收取的床位费、水电费等费用。住院只限于伤重或者住院确定伤情和手术治疗。受害人可以住何种病房,应当根据受害人进住医院时的伤情和医院的实际情况,由医院决定。住院时间的长短,应当根据伤情需要由医院决定。伤情可以在门诊治愈的受害人,是否可得到住院费用的赔偿,应从严掌握。
检查费是医院为确定伤情而收取的费用。在计算检查费时,应当注意是否存在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的费用。只有伤情确有必要进行重复检查和高额检查,才能计算重复检查费用和高额检查费用。但合理转院后,接受医院在原来医院检查的基础上进行的检查不可视为重复检查。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然而,实践中还可能出现这样两种情形:(1)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根本没有治愈,肯定要进一步进行治疗,如果以一审法庭辩论终结作为计算医疗费用的截止日期,是否意味着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支出的医疗费用无法得到赔偿?(2)受害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后伤情虽然稳定或者基本痊愈,但是仍然需要进行后续治疗或者进行器官功能恢复训练,这些医疗费用是否就无法获得赔偿呢?对于上述两种情形,本条第2款也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深入应用】
1.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否赔偿?
在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纠纷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属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的组成部分,应予以赔偿。
2.当事人履行人民法院判决,赔偿后续治疗费后,如受害人日后实际发生的治疗费用超出原判决确定的费用,能否另行起诉?
只要受害人有证据证明治疗费是基于治疗人身损害所支出的,对超出原判决所确定的治疗费的部分,可以另行起诉。
3.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的赔偿标准如何把握,是否只要有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就应支持?
在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中,医疗终结并评残后的医疗费应属后续治疗费。后续治疗费,是指对损伤经治疗后体征固定而遗留后遗功能障碍确需再次治疗或伤情尚未恢复需二次治疗所需的费用,属人身损害赔偿项目中医疗费的组成部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对医疗费采取“差额赔偿”的方法作为赔偿标准,对后续治疗费在费用实际发生后当事人可另行起诉主张。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对受害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应当结合案情综合审查,不能一概而论。如果受害人提供的病历记录和医疗费单已经足以证明是基于已发生的人身损害而产生的必要和合理的后续治疗费,虽然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但又提供相应的反驳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对受害人后续治疗费的请求可予以支持。
4.在人身损害赔偿诉讼中,医生签名确认准购的非处方药品,是否属于赔偿医疗费的范围?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4规定:“医药治疗费的赔偿,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住院费的单据为凭。应经医务部门批准而未获批准擅自另找医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予赔偿;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的,其费用则不予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入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确因伤情医治和护理上的需要,医生确认或要求伤者购买的非处方药品、医护用品、血液制品、辅助营养品等,不属伤者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依法可以纳入赔偿范围。
5.当事人擅自转院治疗,后来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续,转院后的治疗费用是否属于赔偿范围?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144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第1款的规定,未经医务部门批准自行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原则上不予赔偿,但是,医院补办准予转院手续,可以视为医院同意转院,对转院是合理的,转院后的治疗费用,应当审查花费与病情是否相符,是否属于与损害有关的治疗,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综合审查判断是否属于医疗费的赔偿范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