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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解读:精神损害抚慰金标准与计算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 9:52:0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5936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解读】

  本条第1款所称的“精神损害抚慰金”不包括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因为残疾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在本解释第17条中已经作出专门规定,不可能也不应该对这两个项目进行重复赔偿。唯一可以适用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9条第(三)项(其他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虽然性质上属于债权,但在行使上具有专属性。因此,在权利人没有行使该请求权之前,其不能像一般金钱债权一样可让与,也不能作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但一旦权利人行使,该权利即由人格化的权利转化为一般的金钱债权,从而具有可移转性,能够让与或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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