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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解读:人身损害赔偿范围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 9:42:5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850   [ ]

    《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解读】

  本条确定了全部赔偿原则,全部赔偿原则也称为全面赔偿原则,是指赔偿义务人以加害人侵权行为所造成损害的范围为标准,承担全部责任。全部赔偿不是全额赔偿,如果存在受害人过错或其他免责情况,如过失相抵、损益相抵等情况,在相抵之后,其赔偿数额只是全部损失的部分,但仍然是全部赔偿。属于所受损害的赔偿主要包括四类:(1)为治疗损伤而支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2)受害人死亡时所支出的丧葬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其他合理费用;(3)受害人因受伤后误工而减少的收入以及受害人死亡时其亲属为办理丧葬事宜而误工所减少的收入;(4)受害人因生活上的需要增加而被迫支付的费用,如配制残疾用具、长期护理依赖支出的费用等。

  属于所失利益的赔偿包括:(1)受害人因全部丧失劳动能力而丧失的未来收入;(2)受害人因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而减少的未来收入;(3)因受害人残疾或死亡,被受害人所扶养的人因此减少或者丧失的生活费。

  在确定损害赔偿的范围时,应当注意:(1)范围必须符合司法解释保护合法权益的意旨。在赔偿权利人以本条规定作为请求权基础要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的前提下,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没有导致伤残及死亡后果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1款规定的七项费用,不用再赔偿其他项目的费用。受害人因伤致残的,赔残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2款规定的定残后的六项费用和第1款规定的定残前的七项费用,共十三项费用。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最多赔偿本条第3款和第1款规定的十三项费用。(2)确定损害赔偿范围时必须依据相当因果关系。与行为无因果关系的损害,不应计算在损害赔偿范围之内。

【深入应用】

  1.做美容却反被毁容,可否以身体权受到侵犯为由提起诉讼?

  身体权的重要内容就是保持身体的完整性和完全性,任何破坏权利人身体完整性或者完全性的行为都构成了对身体权的侵害,因此,因做美容受到了侵害,可以身体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侵权之诉。

  另外,受害人也可以依据其与美容院成立的合同关系,以美容院违约为由提起诉讼。这种可以选择侵权之诉或者违约之诉的情况为请求权竞合。当事人可以根据需要和诉讼证明的方便选择如何起诉。

  2.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侵权造成公民残疾或死亡的,赔偿金额如何计算?

  《国家赔偿法》第27条规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赔偿金按照下列规定计算:(一)造成身体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赔偿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减少的收入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二)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以及残疾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根据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确定,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十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造成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对其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三)造成死亡的,应当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总额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二十倍。对死者生前扶养的无劳动能力的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生活费的发放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被扶养的人是未成年人的,生活费给付至十八周岁止;其他无劳动能力的人,生活费给付至死亡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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