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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通事故维权咨询 2016-10-09 去年6月1日发生的交通事故,伤到膝盖。机动车方全责(有交警事故认定书)。当时在家里休息了近3个月,后续陆续有趣医院就医。如今膝盖还没有完全康复,并伴有一定的后遗症。现司机想结案,咨询了保险公司他们说他们只赔偿40天误工费及至今的医疗费。和司机沟通我说至少补偿我剩余的误工费及一定的后期医疗费用(做检查大约600,配药1周300左右)。他说不可能,最多补贴我1500元。保险公司的人也打电话过来态度极其恶劣。请问我该如何维权及有哪些合理的赔偿可以索取。 |
答: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建议去凭伤残。 2017-01-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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