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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杭州哪个律师专业 |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8/7/7 7:59:0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12351 [ 大 中 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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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案件,不管是作为死者家属还是作为肇事方都应当慎重处理。
首先,作为肇事方,根据我国法律之规定,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的,构成交通肇事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也即,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是涉嫌刑事犯罪的,要慎重处理。
其次,作为受害方,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其赔偿金额是很大的,其中主要是两个大的赔偿项目,一个是死亡赔偿金,这里出现最大的争议就是按照农标赔偿,还是按照城标赔偿;另一个是被扶养人生活费。
最后,不管是受害方还是肇事方,作为一个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件其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是最为关键的,也是双方最应当重视的环节。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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