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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交通事故引发其他病情加重,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2012-02-08 郑律师您好!我有个问题想咨询您一下:我四个月前做过脑膜瘤手术.术后症状为腿部轻微发麻.四个月后出车祸,对方全责.现在离车祸时间过了3个月了,腿部发麻明显严重,做磁共振没有检查出什么问题.车祸发生地点是在机动车年审尾气检测的外检区发生的.请问,我腿部发麻严重能否进行索赔?这是不是一起非道路交通事故?和道路交通事故比较,那方面对我赔偿有利.谢谢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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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医疗费的支出必须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单据,并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来确定。如果受害人治疗与交通事故损害无因果关系的疾病,是不能赔偿的。
//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有全部和部分的区别,全部的因果关系就是损伤完全由交通事故造成和引起的;部分的因果关系是当事人原本存在某些疾病,而交通事故损害行为使得该病症加重或者诱发了该病症。
对于损害后果与交通事故是否有因果关系,需要医疗机构的鉴定和诊断结论:
(1)损伤与疾病无关,伤后在治疗过程中,伤病共治,医疗费用只能支持其治疗损伤部位;
(2)交通事故损伤与疾病有一定关系,即损伤对疾病有一定加重作用,治疗疾病支出通常按参与度的大概百分比进行赔偿,一般不超过50%;
(3)交通事故损伤诱发受害人原有的某种疾病,诱发疾病的治愈费用的合理部分,加害人应赔偿其总额的20%至30%为宜,外伤导致原有疾病复发的合理赔偿,应参照外伤诱发疾病处理。 咨询热线,杭州律师:15372098360 2012-0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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