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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醉酒上路 可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佚名   时间:2012/5/22 21:54:0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488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日前接受杭州某网友的咨询,问自己的丈夫醉酒后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是否构成危险驾驶犯罪?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司法鉴定机构评判电动车、助动车车辆属性的依据是,《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中对摩托车的定义:无论采用何种驱动方式,其最高设计时速大于50公里/小时,或使用内燃机,其排量大于50毫升的两轮或三轮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对危险驾驶罪做了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危险驾驶”的要素包括:醉酒、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
    那么这位网友的丈夫醉酒驾驶超标的电动车,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认为其丈夫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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