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以责任论处原则:首先应分析因果关系认定有无责任。其次分析违章行为的作用认定事故责任大小。这里所说的违章行为的作用是指在肯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前提下违章行为是否容易引起交通事故和是否会造成严重后果的情况。 (2)全部赔偿原则:该原则决定于补偿受害人损失的目的。受害人的损失是加害人加害行为所致,自应赔偿全部损失。全部赔偿是指:①负事故全部责任的当事人要全部赔偿无事故责任的当事人的损失;②按责任大小全部赔偿按责任比例确定的数额;③既赔偿符合规定的直接损失又要赔偿符合规定的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一种可得利益损失,如果不是全部赔偿只赔偿事故造成的直接损失对受害人显失公平;④赔偿全部损失既涉及直接受害人也涉及间接受害人。间接受害人主要指交通事故致人死亡靠直接受害人扶养的近亲属其生活来源丧失的损失。 (3)限定赔偿原则:在道路交通事故侵权中若赔偿所有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而不对损失范围加以限制则赔偿数额过大令责任人负担过重。基于此又不得不实行限额赔偿。因为贯彻全部赔偿原则是以加害人的赔偿能力为实现条件的。若加害人虽应在全部赔偿范围赔偿但无力全部赔偿时只好在赔偿能力范围内赔偿。 (4)等价赔偿原则:《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因交通事故损坏的车辆、物品、设施等应当修复不能修复的折价赔偿。牲畜因伤失去使用价值或者死亡的折价赔偿。”这一规定是等价赔偿原则的具体体现。等价赔偿包括恢复原状和折价赔偿两方面。能够恢复的应当修复,不能一有损失就全部更新。但修复必须以能够恢复原状为限。折价赔偿包括全部折价赔偿和部分折价赔偿两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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