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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主体主要有哪些?

作者:佚名   时间:2012/4/24 9:10:57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010   [ ]

    (1)交通事故责任者:即对事故的损害后果负有责任的人。包括机动车驾驶员、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乘车人和其他在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活动的人员。有两种情况需要特别说明:①如果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员驾车办私事中违章引发事故造成的驾驶员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暂时无力赔偿的应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暂时替他支付赔偿费然后可向其追偿。②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对方人员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机动车一方虽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者但根据公平原则其仍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
    (2)驾驶员所在单位或机动车所有人: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职务中发生交通事故负有交通事故责任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损失是由机动车驾驶员在执行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交付的交通运输任务时因违章行驶引发事故造成的那么驾驶员理论上只承担刑事责任或行政责任不承担赔偿责任。由于违章行为的违法性以及驾驶员的主观过错所以规定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所有人在赔偿损失后可以向驾驶员追偿部分或全部费用。
    (3)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者所属单位共同为损害赔偿主体:这是一类较特殊的情况。机动车所有权的转移必须经过汽车交易市场并由所有人或车辆所属单位及时向当地车辆管理机关办理过户登记手续否则应视为无效。如果机动车已经转卖但是尚未办理过户时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者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如果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擅自将车辆借与他人使用使用人在驾驶时发生交通事故并负有责任时由此引起的损害赔偿由使用人和车辆所有人或所属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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