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

新保协发〔2011〕 175号 关于召开学习讨论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的会议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16 9:08:2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425   [ ]

各财险会员公司:

  2011年9月23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十次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指导意见》第四条规定,“交强险分项实际数额超过赔偿责任限额,但其他赔偿分项实际数额尚未达到分项赔偿责任限额,赔偿权利人可以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总限额内承担责任”,该条款及《指导意见》有的条款与国务院《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和现行《交强险条款》相悖,严重影响到各财险公司交强险依照保险合同理赔及交强险业务乃至商业车险业务的健康发展。鉴于此,经部分会员公司提议,新疆保监局同意,车险专业工作委员会决定召开专题会议,共同商讨应对措施。现将会议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会议时间:

  2011年11月11日 10:30(北京时间)。

  二、会议地点:新疆保监局24楼会议室。

  三、参会人员:新疆保监局财险处、法制处领导;各财险公司车险理赔部门负责人、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人各1名。

  四、会议内容:

  学习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研究讨论应对措施。 

  二○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主题词:机动车险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 应对 会议通知

  内发:秘书长,财险部、车信部、综合部

上一篇:2012年关于加强机动车辆商业保险条款费率管理的通知
下一篇:人保财险XX分公司关于《南昌中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