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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府办发〔2009〕32号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13 9:28:2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07   [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为使交通事故当事人在依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后,及时、有效地解决赔偿争议,依法维护和保障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道路交通事故赔偿纠纷解决上引入仲裁调解机制。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用仲裁方式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意义

  仲裁是国家确立的解决民商事纠纷的重要法律制度,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专家办案、简便快捷、收费较低、一裁终局等优势。通过仲裁调解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可以当即受理,当即调解,当即结案。仲裁裁决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或向保险公司理赔,避免久拖不决,从而有效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全力做好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仲裁调解工作

  (一)主要任务

  运用仲裁法律手段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是一种新的尝试。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发展为目标,以依法建立健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仲裁调解机制为重点,逐步完善以仲裁方式解决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的制度和机制,及时化解矛盾和争议,解决道路交通事故纠纷处理难的问题。

  (二)工作原则

  1.坚持依法办案。处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工作,要认真贯彻有关法律法规。在案件受理、调解、仲裁裁决到结案和协助履行等各个环节,要充分体现法律要求,符合法律规定,做到认定证据准确、适用法律恰当、处理结果让双方当事人满意,防止错案的发生。

  2.坚持公平公正。要把公开、公平、公正贯穿于办案工作的始终。要制定和完善案件调解和裁决的具体程序性规定,防止程序违法现象的发生。要完善监督和纠错机制,防止因办事不公或裁量不当侵害一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坚持秉公办案和廉洁办案,自觉抵制说情风的干扰,严禁办“关系案”和“金钱案”,维护仲裁法律制度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3.提高办案效率。要充分发挥仲裁简便快捷的办案优势,最大限度地减少办案时限,提高工作效率。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能调解的要尽量调解结案,对调解不成需要裁决结案的,也要尽量采用简易程序办理,缩短审限。对因工作人员不作为造成案件超期或引起当事人上访的,要严格责任追究。

  (三)方法步骤

  从2009年6月开始,大体分三个阶段进行。

  1.筹备阶段(6月中旬-7月中旬)。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召开由市政府法制办、市公安局、市法院、长春仲裁委员会、驻长有关保险公司等单位参加的协调会,具体落实仲裁调解、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保险理赔等相关工作;完成工作机构组建、人员培训及办公场所的准备工作。

  2.试点阶段(7月下旬-12月底)

  在朝阳区、南关区、二道区交警大队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机构,先行试点。

  3.推行阶段(2010年初开始)

  在认真总结试点经验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工作制度和机制。从2010年起,逐步在各县(市)、区普遍建立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仲裁调解工作机构,推进全市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争议调解工作步入法治化、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

  三、切实抓好工作落实

  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是传统纠纷案件处理方式的变革。各级政府要加强领导,采取有力措施,抓好各项工作的落实。

  一要认真做好宣传工作。要采用多种方式广泛宣传《仲裁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要重点组织好对营运组织、车辆管理单位、驾驶员以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树立自愿选择仲裁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的意识,自觉配合有关部门运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二要加强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形成合力。

  三要有序推进仲裁调解工作的开展。结合我市实际,用仲裁手段解决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采取试点先行、逐步推行的方法。年内,长春仲裁委员会和市公安局交警支队要共同抓好试点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创造有利条件,为明年在全市普遍推行奠定良好的基础。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〇九年七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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