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为广大网友整理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中医疗费的标准,具体内容如下:“按照交通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医疗费系指患者因医疗事故的发生而支出的医疗费用,计算具体数额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医疗费赔偿金额=已发生医疗费用(不含原发病医疗费用)+预期医疗费用。
1、医疗费包括挂号费、检查费、治疗费、(中西)药费、住院费、医疗机构的护理费等。凭合法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收费单据计算。患者经医院治疗已痊愈后,没有必要再住院治疗的,应当立即出院。如果无正当理由拒不出院的,继续住院的费用由患者自理。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医疗费还包括“其他器官功能训练费”和“适当的美容费”。
2、医疗费不包括患者治疗原发疾病的费用。 “原发病医疗费用”是指非交通事故所致的、患者治疗本身原有疾病的医疗费用。可从两个方面加以审查:(1)以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判断。交通事故发生前的医疗费用为原发病医疗费用;(2)以处方药品和治疗项目判断。 凡用于治疗患者本身原有疾病或损伤的药费、检查费、治疗费等为原发病医疗费用。出现争议时,可根据实际情况酌情界定,必要时可通过司法鉴定部门单纯就医疗费用予以鉴定。
3、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4、 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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