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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质量问题发生交通事故应由谁承担责任?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0 20:33:06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264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同时,《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因此,如果交通事故是因机动车质量原因而造成的,根据上述规定,当事人可要求就交通事故受到的损失向机动车的销售者和生产厂家主张赔偿。


关键词:交通事故,产品质量问题,销售者责任,生产者责任,机动车质量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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