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执业证号:13301201210491879
执业年限:14年(截至2026年),累计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
律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5)浙0825民初2339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一、当事人信息
原告:童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尹某某
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24年12月11日09时00分许,被告尹某某驾驶浙GXX号小型轿车在龙游县飞云路温州银行门口人行道路段倒车时未注意观察,与行人童某某发生碰撞,致童某某受伤。龙游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尹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童某某无责任。
浙GXX号车在平安财险义乌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300万元,并附加医保外医疗费用责任险3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平安财险义乌支公司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
经法院委托浙江千麦司法鉴定中心温州律证所鉴定:童某某损伤后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精神医学评定为器质性精神障碍(轻度),伤残等级评定为人体损伤十(10)级伤残。
三、争议焦点
事故责任:被告对交警部门作出的尹某某全责认定无异议。
赔偿标准争议:平安财险义乌支公司对多项赔偿标准提出异议:
1、住院伙食补助费应按50元/天而非100元/天
2、误工费应按100元/天(原告已过退休年龄)而非原告主张的5100元/月
3、护理费住院期间150元/天、非住院80元/天
4、交通费应按30元/天,门诊交通费不予认可
5、鉴定期间交通费、食宿费、辅助器具费、鉴定费、诉讼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
6、误工费合理性:原告主张误工损失按5100元/月计付,被告认为原告事故发生时已达退休年龄,应以100元/天计付。
四、法院认为
自然人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人按保险合同约定赔偿;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
1、关于误工费:童某某事故发生时虽已过法定退休年龄,但其提供的劳务合同、工资单等证据可以证明其具备相应劳动能力且因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结合误工时间、工作、收入状况及年龄因素,酌定误工费为23400元(130元/天×180天)。
2、关于交通费:后续门诊交通费系因就医产生,予以认可;鉴定产生的交通费与食宿费不属于法定交通费范围,不予支持。
3、关于鉴定费:不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应由侵权人尹某某自行承担。
4、童某某构成十级伤残,造成一定精神损害,裁量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在交强险中优先赔付。
五、判决结果
法院确认的合理损失共计242907.42元,加上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合计247907.42元。具体判决如下:
1、尹某某赔偿童某某3400元(即鉴定费,不属于保险理赔范围),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2、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义乌支公司赔偿童某某244507.42元,扣除已垫付的18000元,还需支付226507.42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履行完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