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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电动车能否认定为机动车

作者:网络   时间:2017/2/17 11:08:1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76   [ ]

    电动自行车是近年来出现的一种新型代步工具,在我国呈现一种迅猛发展之势。电动自行车的品种之多,技术规格之繁杂,受众群体之多,给其规范管理带来了不小的难题。虽然我国有关于电动自行车的技术规范标准,为电动自行车的生产、销售提供了明确的依据,但仍有一些厂家、商家一味追求销量,迎合广大消费者的需求,而生产、销售超出国家标准的“超标”的电动车。消费者在骑行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时,速度之快,给自己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一旦发生事故,该如何确定“超标”电动车的性质,又是否应追究“超标”电动车驾驶人的刑事责任呢?

  近日,我院检委会就一起情况类似的交通肇事案进行了激烈的讨论。2012年8月3日,何某某醉酒后驾驶无号牌“锡特”牌电动车(经鉴定,该电动车为机动车)载孟某某行驶在公路上时,与一辆货车相撞擦,致孟某某受重伤。在此次道路交通事故中,何某某承担全部责任。本案中,“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属于机动车正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不难看出,这一问题成为是否以交通肇事罪追究何某某刑事责任的关键所在。

  一种观点认为,既然经鉴定该车属于机动车,且该鉴定意见符合证据形式上的要求,具有证据资格,那么可直接采用该鉴定意见,因此,可以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
    
  另一种观点认为,该鉴定意见存在一定的疑问,且我国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尚无统一明确的规定,不能认定“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理由有二,第一,在对鉴定意见进行审查时,除了要进行形式审查,还应当进行实质审查。经两次鉴定均未明确“锡特”牌电动车属于何种机动车,不符合鉴定意见应当明确的要求;因鉴定的电动车不符合电动车关于整车重量、车速等几项限制性要求,而达到了机动车的几项要求,就认定该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这一推论显然不能成立。第二,从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现实来看,国家尚无明确法律文件规定将“超标”电动车纳入机动车范围来管理,对“超标”电动车的管理政策主要是限期淘汰。若将本案“超标”电动车认定为机动车,并据此追究何某某交通肇事罪的刑事责任,显然与国家法律、政策不符,也难以取得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经多轮激烈的讨论,最终绝大多数意见认为不能认定本案“超标”电动车属于机动车,本案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决定作存疑不起诉处理。
    
  司法具有打击犯罪和保护人权的双重功能。“超标”电动车的出现,责任并不全在于驾驶人,由于质监、工商等行政部门监管不严,导致“超标”电动车流入市场,消费者往往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了“超标”电动自行车,而现行法律法规又没有明确规定“超标”电动车要作为机动车来管理。如何处理“超标”电动车及其行为人,也许首先是相关部门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其次行政部门进行统一规范的管理,这样,在事故发生后,才能有法可依,将其纳入刑事调整的范畴,否则,不利于维护司法的权威和公正。

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原则有以下三点:
   1 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即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有违犯道路交通法规的行为,也就是俗称的违章行为。如不存在违章行为,就不属于交通事故。
   2 违章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交通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之间有因果关系的,要负相应交通事故责任。当事人没有违章行为或者虽有违章行为,但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无因果关系的,不负交通事故责任。
   3 当事人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的大小,认定当事人应负交通事故责任的大小。一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造成交通事故的,有违章行为的一方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两方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详细图解:http://www.51zjls.com/ArticleShow.asp?id=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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