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员是交通事故肇事者,因而是直接的侵权人。但如果驾驶员是为机动车所有人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九条的有关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应由该法人或其他组织承担赔偿责任,驾驶员不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果驾驶员是在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时致人损害的,则需承担赔偿责任。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应由雇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雇员无需承担赔偿责任。但如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一般而言,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的,驾驶员都有可能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但两者之间并不具有必然联系,因为机动车机械故障等原因同样可能导致机动车方在交通事故中负主要责任和全部责任,故驾驶员是否在交通事故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仍需人民法院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审查认定。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提醒:根据现行法律理论认为,交通事故认定书与民事赔偿责任是不能等同的,民事赔偿责任的多少是根据肇事方(驾驶员)过错程度来决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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