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9日  星期日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肇事方垫付的医疗费多与其应承担的费用,该如何拿回?

作者:网络   时间:2014/3/11 21:02:3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8881   [ ]

   更多内容请关注微信公众号“郑君律师”

法院应如何处理“道交”赔偿案件肇事方垫付的费用

   【案情】:2012年3月5日,横穿马路的左某与薛某驾驶的普通小客车相撞,造成左某受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对事故责任进行确认,认定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左某为此住院治疗40天,支出医疗费9000元,其中薛某支付6000元,左某自行支付3000元。另外,薛某驾驶的小型客车在某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于对费用赔偿问题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左某于2012年4月25日向法院起诉,要求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及薛某赔偿自己各项费用共计28000多元(含9000元医疗费)。被告薛某在诉讼过程中辩解称,自己的车辆在保险公司购买了交强险,左某的各项损失在保险赔偿范围内,左某的费用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另外自己垫付的医药费,法院应该在本案一并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给自己。
  【争议】:
  本案审理过程中,对应由保险公司在第三者保险的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左某、薛某、保险公司均无异议。但对于如何处理薛某仅通过答辩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自己先行垫付的6000元医疗费存在几种不同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既然保险公司承担全额的赔偿责任,则应当直接判决保险公司向左某支付医院费9000元,对于薛某先前支付的医疗费,可由薛某另行向左某主张返还不当得利;
  第二种意见认为:左某要求赔偿医疗费9000元的诉讼请求本身有问题,因为其中有薛某代为支付的部分,对于这一部分,左某无权提出请求。故法院只应对左某自行支付的医疗费进行处理,即直接判决保险公司给付医疗费3000元,但在审理过程中法官应向薛某解明,告诉其垫付的费用可另行起诉,然后两案合并审理。
  第三种意见认为,薛某垫付费用的清偿问题应当与左某的赔偿一并解决,虽然薛某没有就自己的费用通过诉的方式进行主张,没有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但薛某在本案中通过答辩进行了主张,为减少当事人的诉累,应该直接判决保险公司支付薛某垫付的6000元医药费。笔直所在地的大部分法院有相当一段时间基本按这一意见处理类似的案件,但最近又出现了一些新的动向,有倾向按第二意见处理的趋势。
  笔者赞成按第二种意见处理类似案件。上述案件笔者也是按第二种意见处理的。
  【评析】:
  一、根据现代民事诉讼的理论,程序价值与实体价值同样重要,民事程序具有独立于实体的自身价值。所谓“迟到的正义非正义”,上述第三种意见虽然减少了当事人的诉累,实现了诉讼效率,但牺牲了民事诉讼中重要的程序公正价值,即当事人未向法院提出诉讼主张,也未履行交纳诉讼费的义务,法院判决保险公司直接赔付,违反了《民事诉讼法》不告不理的基本原则;而第一种意见待案件审结后告诉当事人按不当得利起诉,当事人还得另打一场官司,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造成了不必要的麻烦;按照第二种意见处理上述案件,通过法官行使解明权,指导当事人行使起诉权,然后两案合并审理,既可以有效解决一案两讼的问题,又能最大程度的减少当事人诉累和节约司法资源,同时兼顾了实体和程序两方面公正,符合现代民事诉讼的价值追求;同时肇事方通过另行起诉与前案合并审理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有助于实体正义的实现。虽然在投保第三者保险后,保险公司将成为损害赔偿的最终责任人,但肇事车辆车主(及车辆驾驶人)有对受害人进行及时救护的义务。车主拒不履行救护受害人的义务,不仅会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是,倘若因救护受害人产生的垫付损失不能回复,或是取回的成本很大,便无疑会降低车主采取救护措施的积极性,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因此,应当在制度设计上鼓励车主为救护受害人垫付有关费用。车主通过另行起诉然后与前案合并审理行使垫付费用的取回权简化了诉讼程序,减少了诉讼成本,客观上有鼓励肇事方实施救助行为的效果。另外,如果按第三种意见仅通过答辩主张来处理垫付的费用,法院无法收取诉讼费用,这样造成就会造成国家诉讼费用不必要的流失。
  二、按第二种意见审理的可行性依据:首先,薛某以保险合同起诉保险公司,前面的“道交”案件管辖法院有管辖权。因为保险合同的管辖法院有“被告所在地”和“保险标的”所在。实践中,作为保险标的的肇事车辆往往与事故发生地是一致的,因此,肇事方起诉符号立案条件。其次,两案合并审理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案件合并审理的规定,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为二人以上,其诉讼标的是共同的,或者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合并审理并经当事人同意的,为共同诉讼”。上述案件左某向法院起诉要求保险公司赔偿的有医药费的赔偿内容,肇事方薛某起诉也是为了向保险公司追索医药费,并且都是在同一次事故产生的医药费,因此他们的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

上一篇:车辆翻车,车内伤亡乘客能否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索取赔…
下一篇:临时牌照新车出事 保险公司拒绝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