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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未投保交强险致人受伤或死亡,责任如何划分

作者:网络   时间:2013/3/17 22:16:3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211   [ ]

基本案情

    2011年9月9日晚8时许,赵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沿解放路由南向北行驶至汽车电器电瓶店门前路段时,与前方同方向行走的行人张某相撞,造成车辆受损,赵某受伤,张某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赵某负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经查,赵某驾驶的无号牌两轮摩托车未投保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张某的丈夫将赵某告上法庭。

评析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由此可见,交强险系国家法律规定的强制性保险制度,投保交强险是机动车投保义务人的法定义务,其目的在于充分保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依法及时获得赔偿,同时分散机动车驾驶人员的风险,有利于国家强制保险制度的推广,促进道路交通安全。2012年2月1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形势下加强民事审判切实保障民生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未投保情形下的责任承担上,应当由机动车一方先承担交强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余部分按照侵权责任认定和划分。法院作出赵某比照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的赔偿项目和数额赔偿,剩余部分按责任比例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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