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医疗费:①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的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单据为凭。②医疗费必须是治疗外伤或损害引起的疾病的开支治疗与外伤无关的医疗费不能予以赔偿。在治疗医院以外的医疗、药品单位购买的商品须经治疗医院批准,私自购买的药品原则上不赔偿。③结案后若受害人身体上未康复确需继续治疗的应按治疗必需的费用结付。这部分费用应当参照结案前已用费用和经医生建议确定结案后继续治疗的大体费用在结案时一并计算在损失里。 (2)误工费:误工的前提是原来有收入不管这个收入是固定的还是非固定的。 关于陪护人员的误工损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四十五条规定:“经医院批准专事护理的人其误工费可以按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应得奖金一般可以计算在应赔偿的数额内。本人没有工资收入的其赔偿标准应当以当地的一般临时工的工资标准为限。”实践中往往受害人受害后很多亲友参与救护已经住院的往往也多人轮班护理;或伤势较轻本不需要护理也予以陪护。对此必须是经医院认定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或参与救护、送往医院必要的护理人员的误工损失才可列入赔偿范围。 (3)住院伙食补助费:不能强调住院期间长期使用高级补品以增加营养而要求提高标准。补助只能是住院者本人享有护理人员是没有此项补助的。享受住院伙食补助费从住院之日起计算直至出院为止不管住院者伤重伤轻都应该支付但一般只是结案前才有。 (4)护理费:①需要护理的一般是指伤势严重、生活不能自理一般的伤情是不能使用护理人员的。未住院或结案后又住院的一般是不给护理费的。②伤情严重必须24小时护理的护理人数不得超过2人其他情况为1人。③使用护理人员应当有医院的证明并经公安机关同意否则费用自理。④期限以结案前的住院期限为限。⑤护理人和护理标准。护理人分为有收入的和无收入的两种人前者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后者护理费则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①必须明确是否残疾者应按公安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的规定评定出具体的伤残等级。②关于赔偿误工损失与赔偿生活补助费的衔接问题。按《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和有关司法解释人身伤害赔偿既有误工赔偿又有残疾生活补助赔偿。如果是人身伤害致残这两种赔偿就统一到一个义务人身上可以以定残时间为准以此时间为界限在定残时间之前按第(二)项“误工费”的标准赔偿;在定残时间之后按第(五)项“生活补助费”的标准赔偿。赔偿自伤残等级评定结束作出评定书(重新评定的以重新评定结束时起计算)之当日计算年限和数额伤残者的年龄应以定残时的实际年龄为准。 (6)残疾用具费:是指因残疾而造成全部或部分功能丧失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由于只是补偿部分功能因此不能要求用残疾用具就能达到致残前的功能。残疾用具主要包括假肢、拐杖、矫正鞋、代步车等专用器具。计算费用也要把这些器具的使用年限、更新、修理等费用考虑在内。确定残疾需要配制这些器具的要凭县(市、市辖区)级以上的医院证明。 (7)丧葬费:①运尸费。此项赔偿应以殡葬部门的运尸费为标准如雇用车队送葬其费用应自负。②火化费。在殡葬部门火化尸体以实际支出为标准予以赔偿。无火化场所的地区如偏远农村、边疆地区等可以适当赔偿墓葬费。③骨灰盒购置费。以当地中等价格为标准按实际支出赔偿无火化场所的地区应按中等水平赔偿购置棺材的费用。④骨灰盒存放费。此项赔偿按实际支出的费用赔偿为妥。 (8)死亡补偿费:是指因交通事故死亡对死者家属的抚慰金以及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补偿金。死亡补偿金只是对死亡者家属的精神安慰和对死者家庭遭受损失的一种补偿。赔偿此项费用不影响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费等项目的赔偿。此项费用之所以不影响其他费用的支付是因为死亡补偿费未能体现全部赔偿原则补偿年限远未达到死者余年年限。由于当事人死亡死亡补偿费应由何人领取的问题不属于公安机关调解损害赔偿的内容受害人之间发生继承纠纷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无名尸体的处理则属于比较特殊的情况经过一段时间的查找能查到的则按正常情况处理;查不到的可以就此结案将赔偿费用押在公安机关。 (9)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死者生前或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用。①只能是死者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才有可能得到被扶养人生活费。②必须是死者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包括有法定扶养义务的和其他实际在扶养的无收入者。③死者生前或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应由具有扶养义务和扶养能力的人共同承担死者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残者只承担本人应扶养的一部分费用。 (10)交通费:是指伤、残者就医、配制残疾用具、办理丧葬事宜、参加事故处理等的车、船票费。所谓“实际必需的费用”是指既与交通事故处理有关并且又是合理的费用一般是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交通费标准计算。支付时一般按照车、船票价计算。病情较重或行动艰难等特殊情况需要乘出租汽车、飞机、火车软卧和轮船三等舱的应事先与对方商量并经公安机关同意。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交付。其中“一般工作人员”是指处级以下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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