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损害赔偿的标准按照下列规定计算: (1)医疗费:按照医院对当事人的交通事故创伤治疗所必须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结案后确需继续治疗的按照治疗必需的费用给付。 (2)误工费:当事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营同行业的平均收入计算。 (3)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4)护理费:伤者住院期间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按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无收入的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 (5)残疾者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赔偿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6)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凭医院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7)丧葬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的丧葬费标准支付。 (8)死亡补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计算补偿10年。对不满16周岁的年龄每小1岁减少1年;对7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均不少于5年。 (9)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为限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居民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人扶养到16周岁。对无劳动能力的人扶养20年但5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最低不少于10年;70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对其他的被扶养人扶养5年。 (10)交通费:按照当事人实际必需的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11)住宿费:按照交通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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