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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作者:网络   时间:2012/1/5 21:31:29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29409   [ ]

第三节 董事会秘书

  第116条 董事会设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是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对董事会负责。
   第117条 董事会秘书应当具有必备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由董事会委任。
   本章程第77条规定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的情形适用于董事会秘书。
   第118条 董事会秘书的主要职责是:
   (一)准备和递交国家有关部门要求的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出具的报告和文件;
   (二)筹备董事会会议和股东大会,并负责会议的记录和会议文件、记录的保管;
   (三)负责公司信息披露事务,保证公司信息披露的及时、准确、合法、真实和完整;
   (四)保证有权得到公司有关记录和文件的人及时得到有关文件和记录。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119条 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可以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公司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的注册会计师和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不得兼任公司董事会秘书。
   第120条 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经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董事兼任董事会秘书的,如某一行为需由董事、董事会秘书分别作出时,则该兼任董事及公司董事会秘书的人不得以双重身份作出。

第六章 总经理

  第121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若干名。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但兼任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董事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二分之一。
   第122条 《公司法》第57条、第58条规定的情形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第123条 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总经理连聘可以连任。
   第124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业务经营管理工作,并受董事会执行委员会委托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董事会有关业务经营决议、公司年度业务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业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业务管理制度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具体业务规章方案;
   (六)提名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励具体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聘;
   (九)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25条 总经理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126条 总经理应当根据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或者监事会的要求,向董事会或者监事会报告公司重大业务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资金运用情况和盈亏情况。总经理必须保证该报告的真实性。
   第127条 总经理拟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工会或职代会的意见。
   第128条 总经理应制订总经理工作细则,报董事会执行委员会批准后实施。
   第129条 总经理工作细则包括下列内容:
   (一)总经理会议召开的条件、程序和参加的人员;
   (二)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各自具体的职责及其分工;
   (三)公司资金、资产运用,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以及向董事会、监事会的报告制度;
   (四)董事会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的其他事项。
   第130条 公司总经理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131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七章 监事会

第一节 监 事

  第132条 监事由股东代表和公司职工代表担任。公司职工代表担任的监事不得少于监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133条 有《公司法》相关规定的情形的人不得担任公司的监事。
   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134条 监事每届任期3年。股东担任的监事由股东大会选举或更换,职工担任的监事由公司工会或职工代表会民主选举产生或更换,监事连选可以连任。
   第135条 监事连续两次不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大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应当予以撤换。
   第136条 监事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本章程第五章有关董事辞职的规定,适用于监事。
   第137条 监事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第二节 监事会

  第138条 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由6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监事4人,职工监事2人共。
   监事会设监事会主席1名。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权时,由其指定1名监事代行其职权。
   第139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股东大会或国家有关主管机关报告;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五)列席董事会会议;
   (六)公司章程规定或股东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140条 监事会行使职权时,必要时可以聘请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性机构给予帮助,由此发生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141条 监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两次会议。会议通知应当在会议召开10日以前书面送达全体监事。
   第142条 监事会会议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举行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事由及议题,发出通知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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