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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真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妥善化解民间借贷纠纷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6 23:37:39   来源:网络转摘   点击:10313   [ ]

   防范和制裁虚假诉讼

   记者:据了解,虚假诉讼问题在民间借贷纠纷当中多有发生,请问《通知》对于规制虚假诉讼问题有什么举措?

   负责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中,虚假诉讼问题确实比较多,许多案件存在着原、被告双方对借据无异议的“手拉手”诉讼,有必要采取针对性的措施予以规制。《通知》即从防范和制裁两方面提出了指导意见:

   第一,在防范措施方面。一方面要结合借贷事实有关的证据,进行综合判断。特别是对形式有瑕疵的“欠条”或者“收条”,要结合其他证据认定是否存在借贷关系;对现金交付的借贷,可根据交付凭证、支付能力、交易习惯、借贷金额的大小、当事人关系以及当事人陈述的交易细节经过等因素综合判断,不可轻易下判或者调解。另一方面,发现有虚假诉讼嫌疑的,要及时依职权或者提请有关部门调查取证,以最大限度的发现案件真实,有效遏制当事人通过虚假诉讼来转移财产、逃避债务。

   第二,在制裁措施方面。《通知》要求经查证确属虚假诉讼的,驳回其诉讼请求,并对其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法予以制裁;对于以骗取财物、逃废债务为目的实施虚假诉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践行能动司法理念

   记者:坚持能动司法是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妥善化解矛盾纠纷的重要理念。请问《通知》在贯彻能动司法理念方面有什么体现?

   负责人:坚持能动司法,是新形势下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必然选择。为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职能作用,也必须坚持能动司法。一方面,充分发挥自身职能作用,既要严格依法妥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又要加大对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调解力度、妥善适用有关保全措施及破产程序、建立和完善系列案件审判执行统一协调机制,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另一方面,积极促进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许多民间借贷纠纷案件,不单纯是民事问题,也涉及刑事犯罪问题,不单纯是法律问题,更牵涉到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企业破产重组以及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处置等经济问题和社会问题,仅靠司法力量往往无法妥善处理,需要建立健全民间借贷纠纷防范和解决机制。

   为此,《通知》要求各级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紧紧依靠党委领导和政府支持,积极采取司法应对措施,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要加强与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协调,充分发挥联动效能;要结合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审判工作实际,及时提出司法建议,为有关部门依法采取有效措施提供参考。

   连发六条司法建议

   记者:除了发布《通知》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应对此次民间借贷有关问题以及规范国民经济运行方面,还有什么其他举措?

   负责人:为了积极应对当前民间借贷有关问题,围绕当前我国经济运行中存在的一些突出问题,我院不仅及时制定了《通知》,还结合法院工作实际及具体调研情况,向有关国家机关和主管部门发出了一系列司法建议。

   司法建议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职责,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的重要方式,是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重要途径,是人民法院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举措。

   这次提出的司法建议,一是规范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针对审判实践中发现的一些地方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的问题,提出了组织专门力量对重点地区公务员参与民间借贷活动进行专题调研、及时出台相应规范,坚决打击公务员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的高利放贷或担保活动,对于违反党纪国法的行为,要依照有关政策、法律从严惩处等建议。

   二是加强民间借贷规范监管,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从完善民间借贷法律制度、加强民间借贷市场监管、建立由党委和政府主导的联动机制制裁金融违规行为、建立民间借贷风险预警长效机制、加强法制宣传等五个方面提出建议,以采取有关措施,维护国家经济社会秩序的稳定。

   三是规范和放开企业间借贷活动。企业间借贷是正规金融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建议尽快制订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有条件承认企业间借贷的合法性,并具体从贷款额度、期限、利息、担保、登记以及资金来源等方面作出特别规定。

   四是规范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当前不动产仍然实行分散登记制度。为了充分保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实现物尽其用之物权法原则,便于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化解不动产物权纠纷,建议制订不动产统一登记办法,尽快实现不动产统一登记,促进我国经济社会的科学发展。

   五是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我国现有的关于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对国有资产法律概念的规定不一致,当事人对此争议很大,也给人民法院审理此类案件造成困难。为此,建议尽快修订国有资产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在法律规定层面统一“国有资产”界定标准,并进一步规范国有资产转让行为,维护正常的市场交易秩序。

   六是规范特殊交易登记制度。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所有权保留、融资租赁、信托等特殊交易日渐增多。为在此类交易中平衡所有权人与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亟需建立相应的登记制度,以进行充分公示。据此,建议尽快制定动产特殊交易登记办法,对动产上设定的权利负担进行统一登记,并对登记机构、登记事项和登记的法律效力等内容予以明确,以保障民商事基本法律确立的有关制度在国民经济中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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