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7日  星期五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交通事故伤残评定的标准(一至十…
 多等级伤残计算中Ia(伤残赔偿附加…
 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赔偿数额

浙司函{2009}161号关于明确骨折功能障碍鉴定时机问题的补充通知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18 19:58:0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502   [ ]

   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中关于“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的规定,影响关节功能评定的内固定未拆除的,不得进行伤残等级评定。

   2、对骨折内固定后长期不愈合、年老体弱、特殊部位拆除内固定存在风险,医疗终结而经确认不需要拆除内固定的,可在伤后3-6个月后鉴定。

   3、以“骨折形态”条款进行伤残(如压缩性、粉碎性椎体骨折)等级评定的,不属于《会议纪要》规定的范围。

上一篇:2011年浙江省第三届法医临床鉴定业务研讨会会议纪要
下一篇: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假,法院不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