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9月12日,刘某驾驶轿车碰撞驾驶二轮摩托车的石某,致石某鼻骨粉碎性骨折,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石某无责任。 石某入住当地中心医院救治。住院第10天,石某感觉胸闷、心前区疼痛,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检查,诊断为重症心肌炎,心律失常,又入院治疗,于2010年10元13日出院。出院后感觉全身乏力,经查为乙肝复发,于2010年10月29日再次入住南通大学附属医院治疗,住院近一个月。石某认为自己因交通事故受伤后抵抗力下降,引发心肌炎,在治疗重症心肌炎过程中使用大量激素,又使乙肝复发。心肌炎、肝炎与交通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要求刘某和保险公司赔偿交通事故致伤、致病损失42432.57元。 经如皋法院委托法医进行法医鉴定。得出结论:重症心肌炎的发病因素中交通事故成因率为25%左右,乙型肝炎复发因素中重症心肌炎使用激素的成因率考虑为25%左右。法院经审理认为,一般情况下,交通事故不可能致人疾病,但特殊情况下,交通事故伤后治疗措施和环境等因素,可能导致人的体质下降,进而诱发相关疾病。本案受害人交通事故鼻骨骨折后诱发心肌炎,复发乙型肝炎,已有司法鉴定意见明确其成因率。驾驶员及保险公司除赔偿受害人交通事故外伤损失外,应根据成因率对疾病的损失予以适当赔偿。
6月3日,法官组织三方调解,驾驶员刘某与保险公司最终同意赔偿石某伤病损失28300元,三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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