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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某危险驾驶——醉驾取保期间再次醉驾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6 10:29:4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746   [ ]

【案情概要】
  2011年6月24日22时30分许,被告人胡某酒后驾驶小型轿车途经瑞安市上望街道望东西路与望盛北路交叉口路段时,车辆发生碰撞致三人受伤,其中两人轻伤,一人轻微伤。被告人胡某在得知他人报警后,留在现场等候处理。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43mg/100ml。2011年10月3日零时许,被告人胡某在取保候审期间再次酒后驾驶轿车,途经瓯海区梧田街道双南线慈湖加油站前路段时,车辆与右侧非机动车道内被害人王某驾驶的人力三轮车发生碰撞,致三轮车侧翻、被害人受伤。经鉴定,被告人胡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5mg/100ml。2011年10月12日,被告人胡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瓯海区人民法院考虑到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以危险驾驶罪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并处罚金5500元。
【入选理由】
  被告人胡某在危险驾驶取保候审期间,仍然不思悔改再次醉酒驾驶并造成人员受伤,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法院从重判处其拘役五个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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