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三十六条在常规赔偿之外规定了生活补助费和受害人的残疾用具费。因此道路交通事故致人伤残的赔偿范围是: (1)医疗费:是指伤者自受伤时起至医疗终结时为止期间所花费的急救费、门诊、挂号、检查、化验、药品、手术、治疗等费用。 (2)误工费:是指伤者因受伤不能参加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致使不能获得或减少收入部分的费用,包括伤者住院、门诊就诊、确需休养期间的误工费以及当事人受伤期间参加护理和参加处理事故的误工费用。 (3)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伤者住院期间用于伙食补助上的有关费用。 (4)护理费:是指伤者因交通事故受伤本人因生活不能自理而需他人帮助所需要交付给护理人员的报酬。 (5)残疾赔偿金:是指伤者经治疗终结后所遗留的顽固性或永久性的功能障碍导致不能胜任正常的工作或劳动而给予的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是指因交通事故造成的伤残人员因残疾需要配制补偿功能的器具的费用。(7)被扶养人生活费:是指残疾者在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的有扶养义务的、没有其他生活来源的人的生活费。 (8)交通费:是指伤者到医院治疗或依据规定转院治疗的其本人和必须的护理人的交通费以及本人和其亲属参加事故的处理的有关费用。 (9)住宿费:是指伤者在医院候诊必须住宿其本人和必要护理人员的住宿费以及本人和其亲属参加事故处理的住宿费用的总和。 (10)因交通事故损坏的受害人的车辆、物品、设施及其他财产责任人也应一并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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