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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后驾驶小轿车发生交通事故,构成危险驾驶罪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25 22:29:59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5625   [ ]

    2011年5月17日15时许,被告人杨卫军酒后驾驶小轿车在桐庐县富春江二桥由北向南行驶至城南街道迎春南路富春江二桥南端时,车辆与道路中央绿化隔离带相撞,造成中央绿化带花草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经抽血检验,杨卫军血液中酒精含量为2.04mg/ml。
    桐庐县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杨卫军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杨卫军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对其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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