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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山西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

作者:佚名   时间:2012/3/5 21:02:4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6684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提醒,2012年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暂按2011年标准赔偿,2012年的统计数据按惯例在每年的5月份公布,具体请咨询律师。 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2年城镇居民相关数据如下:

2011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123.9元,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11354.3元;
2011年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601.4元,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4587.0元;

晋公交管[2011]41号

各市公安局交警支、大队,高速公安交警各支、大队:

现将山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0年我省有关统计数据转发你们,供在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中参照使用,自2011年6月1日起执行。

一、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15647.7元

二、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4736.3元

三、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9792.7元

四、农村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 3663.9元

五、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33544元

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组

农、林、牧、渔业 20414元

采矿业 52403元

制造业 25436元

电、气、水生产和供应业 43496元

建筑业 26500元

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 38176元

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 36266元

批发与零售业 19087元

住宿和餐饮业 15157元

金融业(包括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及其他金融活动) 52644元

房地产业 17940元

租赁和商务服务业 19937元

科学研究、技术服务业和地质勘查业 34195元

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 16910元

居民服务业和其他服务业 20466元

教 育 31211元

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 24389元

文化、体育与娱乐业 25114元

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 28117元

二0一一年五月三日

1.误工费:
   1.1误工时间的确认: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

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前一天。    当事人对误工期限有争议的,且法院也难以认定的,可委托鉴定机构

对误工期进行鉴定,或者在伤残等级鉴定时一并进行鉴定。
   1.2误工费标准/天的确认: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

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

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2.护理费:
   2.1 护理期限的确认:由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确定;后者较为权威,可获法院认可。
法条规定: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

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

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2.2护理人数的确认: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

护理人员人数。
   2.3护理费标准/天的确认: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

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3.营养费: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4.住宿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但一般不超过150元 人/天;
5.住院伙食补助费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一般为30元 人/天。
6.交通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
7.医疗费: 
   以实际支出为准,附医疗机构的证明,如收款凭证,结合病例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医疗费

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 对于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

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 但根据医疗证明或鉴定结

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用一并予以赔偿。 
8.残疾辅助器具费
   普通适用型残疾辅助器具费,请咨询省假肢科研康复中心,由其出具相关文件予以确定。  (由辅助

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费用)
9.残疾赔偿金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性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自定残之日起

按20年计算,超过60周岁的,没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0.丧葬费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6个月总额计算。
11.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标准,

按20年计算,60周岁以上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 
12.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

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

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

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

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

消费支出额。
13.财产损失
   按实际损失赔偿,要定损,否则无法赔偿。
14.精神损害抚慰金
   由当事人提出,并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裁量。一般实务上最高不超过5W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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