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19日  星期日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杭州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划分详细图…
 什么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及其认定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5 20:22:15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861   [ ]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是指谁应当对发生的交通事故负责的问题,或者说是由于谁的原因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构成即交通当事人对其行为承担事故责任的条件,一般认为交通事故的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事故当事人主观上有过错。没有过错(如因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所导致的事故),当事人不承担事故责任。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但当事人在交通事故责任中的主观心理状态只能是过失,而不能是故意。
   2.当事人有违法行为。违法行为即指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违法行为的存在是当事人承担事故责任的客观基础之一。
   3.有损害后果。如果当事人的违章行为仅仅对交通安全造成了威胁,而没有产生实际上的损害后果,则当事人谈不上对事故责任的承担。
   4.当事人违法行为与事故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亦即当事人的违法行为是事故损害后果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是违法行为导致的结果。这里的因果关系一般指直接的、必然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的确定是认定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的核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的,可以请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再受理调解申请,已经调解的终止调解。

上一篇: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复核的时间限制
下一篇:交通事故 主要责任和次要责任的划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