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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驾私车出公差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损失该由谁负责?

作者:佚名   时间:2012/2/21 21:32:24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945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君律师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的规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以及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中致人损害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一条的规定,由该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民事责任。上述人员实施与职务无关的行为致人损害的,应当由行为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其第九条亦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综上,职工如果是受单位的指派出差,且自备车辆也经过单位批准,那么其驾车行为应属于职务行为,依据上述规定,由此发生的交通事故责任应由单位承担。职工不承担赔偿责任,由职工所在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职工驾私车,交通事故,出差,单位赔偿责任,执行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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