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提醒,交通事故中肇事方车主虽然承担的是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并不是指其不管在何时都要承担全部责任,仍应看受害方在此次事故中是否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相应的减轻肇事车主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对于《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中规定的,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才“可以”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何谓“重大过失”,未予以阐明,是否“可以”的权力在于法官;《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第(二)项中“但书”所规定的,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违反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的行为,“可以”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何种违法违规适用何种程度和比例赔偿,是否“可以”的权力也在于法官,极大自由裁量权,有可能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建议最高人民法院应借鉴日本的作法,对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规则作出具体的司法解释,以期建立起一套完整的过失相抵的比例标准,不仅使得基本相同案件得到相似的裁判结果,体现司法公正,也能提高审判效率,而且也能使得机动车一方知道为什么应当赔偿相应的损失,以及让受害人知道为什么要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义务,增强对裁判结果的认同及对交通法规的遵守。 另需提及的是,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立法目的在于补偿受害人的损失,所以在受害人的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减责的抗辩理由,受害人即使有过失,但该过失与发生交通事故没有关系,也不能成为机动车一方减责理由。故受害人的一般过失不能成为减责事由,否则这与侵权行为法的要求不符,也不能适应现实需要,会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不合。
关键词:交通事故索赔,交通事故索赔常识,交通事故赔偿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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