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执业证号:13301201210491879
执业年限:14年(截至2026年),累计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
律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案号:(2022)浙0106民初4706号
一、当事人信息
审理法院: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君(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1:丁某某;
被告2:李某某;
被告3:杭州某公司;
被告4: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19年10月4日,王某某驾驶浙AXX号重型自卸货车(实际所有人为丁某某、李某某,挂靠于春皇公司,在人寿富阳公司投保交强险及100万元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与孙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相撞,孙某受伤、车辆受损,交警认定王某某全责、孙某无责。王某某系丁某某、李某某雇佣,事故属职务行为。孙某前期医疗费已由(2020)浙0106民初3555号判决处理(人寿富阳公司付医药费189061.98元,且法院认定人寿富阳公司未有效履行免责条款说明义务,超载、非医保等免责抗辩不成立)。本案系孙某就后续损失另行起诉:经鉴定,孙某构成两个十级伤残,误工期22个月、护理期6个月、营养期6个月;后续医疗费33033.64元,住院80天。
三、争议焦点
1、各赔偿项目的金额认定(误工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住宿费、维修费、鉴定费、非医保费等);
2、人寿富阳公司能否以超载、非医保、检验不合格等主张商业险免责(前案已否定其免责抗辩);
3、责任主体及连带关系:人寿富阳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超出部分由丁某某、李某某与挂靠单位春皇公司连带承担;
4、孙某事故时为学生、无误工损失,误工费应否支持。
四、本院认为
交警定责合法,以全责为据;人寿富阳公司作为保险人先在保险范围内赔,超出部分由雇主丁某某、李某某及挂靠单位春皇公司连带承担。核定损失:医疗费33033.64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80天×50)、营养费9000元、护理费34294.8元、残疾赔偿金164368.8元(68487×20×12%)、精神损害抚慰金6000元、其他费用305.9元、交通费3500元、住宿费2000元、维修费1500元、鉴定费1900元;误工费不支持(学生、未举证误工损失)。上述第1–3项46033.64元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第4–9项210469.5元先由交强险死亡伤残限赔11万,余100469.5元由商业三者险承担;第10–11项3400元由交强险财产限赔2000元,余1400元由商业三者险承担。
五、判决结果
1、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杭州市富阳区支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孙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维修费、鉴定费等合计 259903.14 元;
2、驳回孙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