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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律师郑君简介:杭州律师郑君就职于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2012年执业至今,已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擅长办理交通事故案件,熟悉浙江地区交通事故赔偿标准和司法实践。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执业证号:13301201210491879
执业年限:14年(截至2026年),累计办理上千起交通事故案件
律所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联系电话:15372098360(微信同号)
本案例由杭州律师郑君亲自办理,案例真实性可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
一、案件基本信息
审理法院: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案号:(2025)浙0105民初6426号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原告:刘某某(隐去出生年月、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张某某(隐去出生年月、住址、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平安保险公司
二、案件事实
2024年5月25日,张某某驾驶浙AXX号车与刘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碰撞,致刘某某受伤,交警认定张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刘某某两次住院共26天,诊断为趾神经损伤、跖骨骨折等,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足弓破坏),误工期18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90日。案涉车辆投保交强险及300万元商业三者险,平安财险已垫付医疗费18000元。刘某某事故发生前十二个月月均收入4120.63元,伤后收到的两笔款项(495元、3555元),经用工单位证明为事故发生前工资,非误工期内收入。
三、争议焦点
1、刘某某已达退休年龄,其误工费主张应否支持及具体金额如何认定;
2、医疗费、营养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鉴定费等各项诉请的合理性及赔付范围;
3、平安财险关于非医保用药、鉴定费、精神抚慰金不在保险范围内的抗辩是否成立。
四、本院认为
机动车交通事故损害应先由交强险赔付,不足部分由商业险赔付,仍不足的由侵权人赔偿。刘某某虽届退休年龄,但银行流水及用工单位证明可证实其伤前持续工作并有劳动收入,误工费应予支持,按伤前月均收入4120.63元×180天计算,误工期内两笔收款为伤前工资予以扣除;医疗费剔除无医嘱的227.20元后支持60314.64元;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交通费、精神抚慰金等按法定标准核定;鉴定费为诉前取证支出不予支持。综上核算各项损失合计264713.24元,由平安财险在保险范围内赔付,扣除已付18000元。
五、判决结果
一、被告平安保险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赔偿原告刘某某各项损失合计246713.24元;
二、驳回原告刘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案件受理费1736元,减半收取868元,由张某某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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