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君律师是浙江匡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创建“交通事故/保险理赔团队,是团队负责人”,也是律所交通事故/保险理赔部主任,目前,团队为杭州地区多家保险公司代理保险案件(出庭律师),并为保险公司部分疑难复杂案件出具法律意见书。对杭州地区的保险公司、司法鉴定机构、法院有着良好的人际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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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需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法规,结合当事人的行为作用、过错程度、因果关系等综合判定。以下是具体划分规则及依据:
一、责任划分的基本原则
1. 过错责任原则
- 以当事人行为对事故的作用及过错严重程度为依据,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无责任。
- 核心依据: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需根据现场勘验、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分析行为与事故的因果关系。
2. 因果关系原则
- 只有与事故存在直接因果关系的违法行为才影响责任认定。例如:
- 必要条件规则:若无某行为,事故仍会发生,则该行为不构成原因。
- 剔除法:若剔除某违法行为后事故仍可能发生,则该行为与事故无关。
3. 路权与安全原则
- 各行其道是基本要求,违反路权(如逆行、闯红灯)通常承担主要或全部责任。
- 安全驾驶义务:即使无违法行为,若未尽合理注意义务(如未避让行人),也可能担责。
二、责任划分的具体情形
(一)一般情形
1. 全部责任
- 一方存在以下行为,且无证据证明对方有过错:
- 追尾、逆行、倒车、溜车、开关车门妨碍通行;
- 违反交通信号(闯红灯、违规掉头等);
- 逃逸、故意破坏现场、毁灭证据。
2. 主次责任
- 机动车之间:按过错程度划分(如主责70%、次责30%)。
-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
- 机动车无过错时,最多承担10%责任(如行人故意碰撞则免责);
- 机动车有过错时,按过错比例加重责任(如主责80%、同责60%、次责40%)。
3. 同等责任
- 双方过错相当,或均违反路权原则(如同时闯红灯)。
(二)特殊情形
1. 逃逸或故意行为
- 逃逸方全责;若对方有过错,可减轻责任(如逃逸方主责)。
- 故意造成事故的一方全责,对方无责。
2. 未报案或现场破坏
- 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导致事故无法认定,承担全责;多方未报案则同等责任(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事故中,机动车仍主责)。
3. 学员驾驶事故
- 学员在教练陪同下发生事故,由教练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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