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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间交通事故的三大归责原则

作者:郑君律师   时间:2019/12/15 21:30:26   来源:杭州交通事故律师   点击:4074   [ ]
杭州交通事故律师郑君认为,关于归责原则,由于交通事故案件属于特殊侵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确已建立了一个相对明晰的归责原则体系:

1.保险公司的无过错责任。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该款规定确立了保险公司对保险事故的无过错责任。笔者通过与访谈法官交流,总结出以下需要注意的两点:一是如果肇事车辆参加了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导致他人人身伤亡或者是财产损失,那么就是由保险公司首先进行赔偿,这种情况下对于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是否有过错以及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在所不问。二是保险公司是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责任。若交通事故所导致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超出了责任保险的责任限额,保险公司是不予赔偿超出的部分的。

2.机动车之间的过错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和第(一)项规定,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超过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限额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适用过错责任的原则。

3.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无过错责任。结合与法官们的交流,再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笔者总结出以下需要注意的三点:

第一,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该款规定确立了机动车对非机动车驾驶人和行人的无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有减责事由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即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并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责。

第三,有免责事由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即如果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从上述分析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对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赔偿确立了一个较为明晰的责任体系,它不是简单的无过错责任原则,也不是原《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规定的过错责任原则,而是视情况而定,根据不同情况规定不同的归责原则。被访谈的法官一致认为,这样规定有利于保护受害者的权益,同时贯彻了以人为本的思想,本质而言,体现了当生命权与财产权发生冲突时,生命权始终高于财产权的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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