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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代驾,发生交通事故谁承担责任?

作者:网络   时间:2017/8/2 9:43:58   来源:   点击:3026   [ ]
代驾出事故索赔犯难 市民赵先生在饭店与朋友聚餐饮酒后,通过某代驾公司的官网电话联系代驾服务,代驾公司受理后将服务信息发送给代驾司机陈某。陈某随即赶至饭店与赵先生签署了代驾服务确认单。陈某驾驶赵先生的车离开饭店行驶至一路口处,因未让右侧车辆先行,不慎将骑电瓶车的潘某撞伤。经交警部门认定,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因协商赔偿未果,潘某将赵先生、代驾司机陈某及代驾公司、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认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在明确侵权责任的成立以及范围的基础上,由承保商业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该起交通事故发生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之间,并经相关职能部门认定,被告陈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故对原告潘某的合理经济损失,确认由被告保险公司依次在交强责任险及商业险范围内进行赔偿;超出保险范围部分,在确定赔偿责任主体后,由责任人予以赔偿。该案被告陈某与代驾公司之间属于雇佣关系,案发时陈某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属于职务行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原告损失超出保险理赔范围的部分,应由代驾公司基于职务关系承担。 被代驾人的责任免除 关于机动车一方作为责任主体的认定标准问题,我国司法实务上通常采用“运行支配”和“运行利益”的二元标准。所谓运行支配,是指可以在事实上支配管理机动车的运营地位;所谓运行利益,一般认为是因机动车运行而产生的利益。 在有偿代驾中,代驾人代替被代驾人行使车辆控制权,故其应具有运行支配;代驾人通过代驾获取一定报酬,显然具有运行利益。而被代驾人虽然被安全快捷送回到指定目的地,看似具有一定的运行利益,但是该利益来源于被代驾人支付的对价,而非车辆运行,即被代驾人如不支付对价委托代驾人驾驶车辆,则无法达成目标。故有偿代驾时,应适用 《侵权责任法》第49条相关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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