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患职业病的,可以认定为工伤。也即用人单位或员工要申报职业病工伤,首先需进行职业病诊断。 依据《中国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四十五条,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一般需要提供的材料(供参考,具体以鉴定机构要求为准)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史、既往史(有用人单位证实、工人与用人单位劳务关系的确定); 3、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4、职业健康检查结果(有资质职检机构所提供的); 5、工作场所历年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6、诊断机构要提供的其他必需有关资料。 在确认职业病后,再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申请工伤: 用人单位申请:用人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职工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关系有效证明、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职工本人身份证明、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员工申请:用人单位未按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提交规定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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