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7日  星期二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

关于保险公司垫付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有关问题的复函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1 13:37:5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313   [ ]

北京保监局:
  你局《关于肇事逃逸车辆对第三者经济损害赔偿责任认定和处理中有关问题的紧急请示》(京保监发〔2004〕17号)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14条规定的赔偿责任承担问题
  1991年国务院颁布的《办法》第14条规定,在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法定保险的行政区域内,由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承担相应的预付医疗费和丧葬费的职责。由于当时没有相关的法律界定“法定保险”的含义,因此,保险公司对一些地方性法规设定的强制三者险给予预付。1995年《保险法》出台后,明确规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规才能设定法定保险。因此按地方性法规推行的第三者责任险不再符合法定保险的要求。
  二、保险合同与《办法》规定相冲突的问题
  目前人保股份的保险合同是在意思自治前提下的商业合同,其中将逃逸车辆列明为除外责任的做法,不违反相关法律的要求。
  三、商业三者险与《道路交通安全法》冲突的问题
  在国务院正式出台强制三者险制度之前,目前保险公司经营的第三者责任险,所遵循的风险管理原则及费率厘定方式都属商业三者险范围,不承担《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强制三者险的职责。相关公司可以严格按保险合同履行义务。
  对涉及诉讼的投诉,在收到有关投诉材料后,请你们根据有关信访规定妥善处理。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上一篇: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462号)
下一篇:最高人民法院对保监会关于新的人身损害赔偿审理标准是否适用于未到期机动车第三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