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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先予执行医疗费的条件

作者:网络   时间:2014/1/11 14:18:0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7185   [ ]

    交通事故的医疗费---先予执行    在很多交通事故中,肇事车方经常采取不理不问,一般肇事车方都购买了交强险,可以由肇事车方向交强险投保的保险公司申请垫付医疗费用,往往现实中经常无法执行,导致受害方没有医疗费而无法动手术,为了解决这样的情况,法律规定了先予执行的法律救济。  

第一、先予执行概念:

  指法院对某些案件作出判决前,为解决权利人的生活或者生产经营所需,裁定义务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诉讼措施,亦称先行给付。
先予执行的条件是:

    ①当事人之间权利关系明确,不先予执行会严重影响申请人的生活和生产经营的;
    ②被申请人有履行能力;
    ③在作出判决之前采取。先予执行的范围主要有三类:
    一是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案件;
    二是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
    三是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案件。

第二、先予执行的程序:

    必须有当事人的申请,人民法院不能主动采取先予执行的措施。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驳回申请。如果认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当作出裁定。裁定一经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不得上诉,但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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