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0)深中法刑一终字第409号
原公诉机关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现押于宝安区看守所。 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审理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邓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2010年4月29日作出(2010)深宝法刑初字第1723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邓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10年1月16日8时15分许,被告人邓某某驾驶粤某某号大型普通客车,在深圳市某某街道某某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某某广场路段。由于邓某某突然感觉眼部不适并用手擦拭时没有控制好方向盘,致使所驾车辆越过路中双实线后车头左侧与相对方向行驶由被害人朱某某驾驶的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朱某某和坐在摩托车后座上的被害人徐某相当场死亡(两人均符合生前头面部与钝性物体碰撞致颅脑损伤死亡)及两车损坏的重大道路交通事故。案发后被告人邓某某打120电话报警,后公安人员赶至现场将被告人邓某某抓获。经交警部门认定:依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邓某某驾驶机动车违反交通标线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朱某某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机动车上路行驶,且未在最右侧车道行驶,其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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