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4年5月4日  星期六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西湖区发生交通事故,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得到双份理赔;  ·西湖法院半挂车交通事故案,两份交强险范围内得以赔偿;  ·西湖法院代理原告,交通事故赔偿得以理赔;  ·在富阳法院代理对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不服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得以翻案;  ·下城法院历时两年的交通事故案,最终得以赔偿  ·舟山交通事故案代理被告,不掏一分钱,全由保险公司理赔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郑律师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当事人向法院起诉解决交通事故纠…
 交通事故诉前财产保全的用处
 交通事故诉讼费保险公司理赔吗?…
 如何书写交通事故起诉状?

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降低伤残鉴定结论的证明力

作者:佚名   时间:2013/2/18 22:17:5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4751   [ ]

    在交通事故中,因为伤残评定结论实质上是一种发生证据,所以我们对于有异议的伤残评定结论,除了可以进行伤残重新评定以外,还可以依照民事法及有关的司法解释通过诉讼手段对其进行反驳,尽可能的排除或者降低其证明力,使法院不采纳该结论作为定案依据。杭州交通事故律师网郑律师以为,这里的诉讼手段主要分为以下两种:

一、交通事故当事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25条第二款的划定:当事人经法庭许可,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划定第59条进一步细化: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当事人质询。鉴定人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出庭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能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证据规则第60条划定: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以向证人、鉴定人发问。询问证人、鉴定人不得使用威胁、欺侮及不适当引导证人的言语和方式。

    所以交通事故律师提醒大家:假如对鉴定结论有异议,应当在法院指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鉴定人出庭接演戏质询。这样即便鉴定人不出庭,根据最高法院证据规则第59条第2款,鉴定人也应当书面答复当事人的质询。

二、由当事人礼聘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当庭质询鉴定人

    最高人民法院“证据划定”第61条划定,当事人可向人民法院申请由一至二名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题目进行说明。人民法院准许其申请 的,有关用度由提出申请确当事人负担。审讯职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进行询问。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职员就有关案件中的题目进行对质。具有知识的职员可以对鉴定 人进行询问。

上一篇:什么是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诉讼?其有哪些特征?
下一篇:杭州交通事故诉讼应符合哪些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