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12月20日对外公布了《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该司法解释加大了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担责力度,拓宽了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这部司法解释共29条,主要界定了责任主体、赔偿范围、责任承担、诉讼程序和适用范围等五方面内容,对《侵权责任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进行了细化。
解释规定,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除非保险公司已经赔偿且当事人没有意见,法院应将交强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如果当事人请求,法院也应将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在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并存的情况下,先由交强险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仍有不足的,再由侵权人承担补充责任。
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由投保义务人先行进行赔付;若因交强险保险公司违法拒绝承保、拖延承保或者违法解除交强险合同导致未能投保,投保义务人赔偿之后,可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追偿。
对于驾驶人缺乏相应驾驶资格,醉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麻醉药品后驾车发生事故,或者驾驶人故意制造事故等而造成第三人人身损害的,也可在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内请求赔偿。
就赔偿范围方面,司法解释也细化了“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概念,将实践中多有争议的医疗费、精神损害等损失划入“人身伤亡”。这就意味着,根据现行法律,交强险也应赔偿精神损害。
上述规定,加大了保险公司、尤其是交强险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赔偿担责力度。据最高法院民一庭负责人解释,这主要考虑到交强险本身所承担的基本保障功能,以及受害人及时得到赔偿的需要。
同时,该司法解释也对部分情形中的责任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挂靠情形下,挂靠人和被挂靠人都应承担责任。被套牌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同意他人套牌的,应承担连带责任;拼装车、报废车被多次转让的,所有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上述司法解释2007年起即开始起草,后因《侵权责任法》的制定一度暂停。2012年3月21日,最高法院于《人民法院报》公布了征求意见稿,共计收到社会意见600余件。9月17日,该解释经最高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
另据新华社报道,对于当前很多地方法院、交管部门和保险公司等所探索的诉前调解和诉调对接制度,最高法院相关负责人也表示了认同,称可使受害人能够迅捷获得赔偿。接下来,最高法院也将进一步研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的多元解决机制。
(文章转载于财新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