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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2/11 8:49:4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797   [ ]

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应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意见的函》(1998年7月9日):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十条规定:当事人有其他犯罪嫌疑的移交主管部门处理并通知当事人对损害赔偿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因此犯罪分子使用盗窃车辆或者他人使用犯罪分子的机动车辆肇事的均应对盗车的犯罪分子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解决被盗机动车辆所有人作为受害人一般不存在对机动车辆被盗的过错责任问题因此也不应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包括代为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被盗机动车辆肇事后由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批复》(1999年6月25日)也规定:使用盗窃的机动车辆肇事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肇事人应当依法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被盗机动车辆的所有人不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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