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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案件中诉讼证据-当事人陈述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1/23 15:47:50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699   [ ]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案件事实向法院所作的陈述。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包括承认对方主张的对自己不利事实的陈述和主动陈述对自己不利的事实;二是陈述对自己有利的事实。对前一种陈述,应视为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承认,免除对方的证明责任;对后一种陈述,应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确定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在交通事故案件中,当事人陈述主要以法院法官对当事人询问所作的询问笔录,谈话笔录,甚至是开庭笔录的形式所表现。
    这里要说明的是,只要是对本案有关的当事人陈述,都可以作为证据向法院提交。比如,在一起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案件中,当受害人因该次事故发生了后续治疗费用,依照法律规定其有权向加害人主张赔偿,那么受害人往往要提交之前诉讼的法律文书,以及开庭笔录、谈话笔录来说明加害方在之前诉讼中对于该继续治疗费用是否愿意赔偿的态度,以及是否进行了相应的赔偿。从而为本次诉讼打下一个好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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