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6月18日  星期三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202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
 在交警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反悔…
 杭州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
 杭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
 杭州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
 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2012年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

交通事故中常见的几个法律问题

作者:佚名   时间:2012/10/14 15:49:03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127   [ ]

●问题1:
    借用、捡拾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并领取行驶证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身份证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借用身份证购车的,身份证所有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应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捡拾他人身份证购车的,因身份证所有人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因车辆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2: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问题3:
    车辆挂靠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挂靠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
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
    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上一篇:车辆送交修理或保管期间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下一篇:如何确定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