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1: 借用、捡拾他人身份证购买车辆并领取行驶证后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身份证所有人是否应承担连带责任? 对于借用身份证购车的,身份证所有人作为名义上的车辆所有权人,应与车辆实际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对于捡拾他人身份证购车的,因身份证所有人对车辆不享有运行支配权和运行利益,故不应承担因车辆交通事故所致的损害赔偿责任。 ●问题2: 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问题3: 车辆挂靠时责任主体如何确定? 挂靠是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与实际的车辆所有人不同的一种情形,在查明挂靠关系的前提下,原则上应由名义上的车辆所有人(被挂靠单位)与实际车辆所有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题4: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相碰撞后,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机动车方赔偿责任的情形下,机动车方因该事故所致的损失是否可以向非机动车、行人方要求赔偿? 可以作为反诉,要求非机动车方或者行人方根据双方对损害发生的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 ●问题5: 债权人可否对死亡赔偿金提出主张? 由于死亡赔偿金不同于遗产,它具有人身专属性,即专属于受害人的近亲属,死者生前的债权人没有请求权,不能要求分割死亡赔偿金抵债。同理,赔偿义务人也不能以死者生前欠其债务为由扣除部分或全部赔偿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