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2025年6月18日  星期三  本站公告: ·交通事故法律咨询平台正式上线运营  ·关键字:杭州交通事故律师,杭州律师,交通事故律师,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浙江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标准计算,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交通事故保险理赔,交通事故责任认定,郑君律师   收藏本站  
       法律咨询

联系人:杭州律师郑君
咨询热线:15372098360
                   15372098360
地址:杭州市拱墅区香积寺东路99号三楼(拱墅法院旁)

 首席律师  交通索赔常识
 交通事故处理  事故责任认定
 交通事故诉讼  交通刑事犯罪
 交通事故案例  法律文书范本
 交通法律法规  伤残鉴定
 保险理赔  聘请律师须知
 2025年浙江交通事故赔偿最新标准…
 交通事故赔偿中交强险的赔偿范围…
 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受害人家属…
 在交警队签订的调解协议书能反悔…
 杭州交通事故住院伙食补助费赔偿…
 杭州交通事故误工费赔偿金额的计…
 杭州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金额的计…
 2012年浙江省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
 2012年浙江杭州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交通事故中被抚养人生活费如何计…

交通事故案件中财产损失评估的相关法律知识

作者:佚名   时间:2012/9/22 17:51:12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2808   [ ]

     一、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权利人和义务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具备资格的检验、鉴定、评估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该条规定明确了交通事故中“财产损失评估”是当事人的权利,由“当事人自行选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的义务。
  二、评估的时限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三款规定:“申请重新检验、鉴定、评估以一次为限。重新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与检验、鉴定、评估的时限相同”。但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章第四节“检验、鉴定”中,对于财产损失评估的时限没有明确要求。
  三、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发起人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二款规定:“当事人对自行委托的检验、鉴定、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评估结论后三日内另行委托检验、鉴定、评估,并告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备案”。
  所以,笔者认为,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确定财产损失”不是事故处理民警的法定义务,应当是各方当事人的权利。
     四、不能因为“评估”扣留事故车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一款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应当在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调解申请”。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只有在当事人“收到交通事故认定书之日起10日内,各方当事人一致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并提出书面调解申请”的前提下,交通事故的调解才能够成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义务和权利,财产损失金额才成为事故调解的一项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四条规定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在交通事故处理中的地位。因为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所以,在交通事故处理中,以评估为由扣留车辆,侵犯了当事人合法财产的使用权,直接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所以,不能以“评估”为理由,扣留事故车辆。
  五、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的操作
  1、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公开、公平、便民、效率”的处理事故原则,在事故发生后,首先召集各方事故当事人协商“财产损失”。对于拒绝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条四款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当事人介绍符合条件的评估机构,由当事人自行选择”。
  2、参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一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检验、鉴定结果后二日内将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交当事人。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检验、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检验、鉴定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提出重新检验、鉴定的申请。
  经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应当另行指派或者委托专业技术人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重新检验、鉴定”的规定,一方当事人对财产损失的评估完成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评估结果后二日内,将评估结论复印件交其他方当事人。其他方当事人对评估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评估结论复印件后三日内进行重新评估。
  3、依照其他规定放行事故车辆时,不考虑财产损失评估的完成情况。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交通事故报警后,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赶赴现场,先组织抢救受伤人员并采取措施,尽快恢复交通。交通警察应当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收集证据;因收集证据的需要,可以扣留事故车辆,但是应当妥善保管,以备核查。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等专业性较强的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没有关于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评估”的要求。
  所以,交通事故处理中“财产损失评估”不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的职责之一。

上一篇:发生交通事故司机死亡,死者赔偿款能否算遗产再做赔偿?
下一篇:交通事故案件中如何确定误工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