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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诉讼法庭辩论后的调解程序

作者:佚名   时间:2012/6/27 9:09:28   来源:交通律师事故网   点击:3480   [ ]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而且在我国当前审判实践强调化解社会矛盾和纠纷,强调案结事了的背景下,人民法院通过做原、被告的工作,就相关的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协议,几乎是所有审理交通事故案件的法官都要努力去做的一项工作。在经过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法官就会征求当事人的意见,有无调解的意愿和具体的方案。
    在道路交通事故诉讼中,有的当事人往往认为官司都打到这分上了,也就没有什么调解的余地了。其实这种观点是错误的,调解是在双方都相互让步、相互妥协的基础上共赢的选择。而且,在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后,基本的事实已经查清,辩论意见也表达得很充分了,在这样一种情况下,诉讼双方都能够更为客观、全面地分析这场诉讼在法律上可能带来的潜在后果,从而能够更好地权衡利弊,同对方商量调解方案,各取所需。
    调解是一种艺术,也是一种策略。只要能够做到大概的公平合理,就是一项好的调解方案。另外,调解的过程中也可以向对方施加压力,让对方感到这样的调解方案是大概公平的,对其利益的保护和实现也是一种较好的方案。调解的基础是查明的事实和法律适用所导致的后果,只有在正确该案法律后果的基础上调解,调解工作才能达到有的放矢、达到较好的结果。
    这里要说明的是,交通事故案件中,调解的难度有时不是发生在受害人和加害人中间,而是案件中的保险公司不同意进行赔偿,保险公司方面不同意调解的理由往往是在达成调解方案后,人民法院会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也是受害人要求的赔偿余额较高或受害还能提供相应的票据生效的法律文书。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当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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